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6民初9455号
裁判日期:2019-06-1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佛山市顺德区创吉电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1年社保员工1人,官司案件57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兴业中路3号之二(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闫锋,股东:佛山逸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闫锋,已于2020年5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皇家公馆”第13909842号第19类木板条商品商标,但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皇家公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肖石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工业园伟业路2号A栋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闫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石基与被告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石基、被告皇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石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预存货款98800元、品牌服务费5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9400元;4.判令被告支付违反区域经销提货返点8757.9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与被告签订县级代理销售合同代理区域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止,代理产品为皇域公司集成装饰材料。到2019年2月28日,原告发现本县内另一家同为皇域公司代理商,产品一致,现因皇域公司违约要求赔偿,并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被告违约需退还预存货款,品牌服务费,支付按合同总款50%的违约金,另有一客户直接从被告处购买原告供销产品87579元,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直接向客户供货,应向原告支付购货款总额10%返点,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皇域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无证据证明存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肖石基围绕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公示信息、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终止协议、品牌合作政策、装饰材料价格表、收据、产品配货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质证后,对《合同终止协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该协议并无被告单位盖章,不能证明其与另一客户发生过买卖交易,除此之外,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在经销范围内仅为原告一家,被告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被告皇域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反驳证据。
根据原、被告质证辩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合同终止协议》没有被告单位盖章或签名,只有客户周后宏一方的签名,且没有提供周后宏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因此,本院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其中合同第二条“销售区域及期限”约定:被告拥有“皇家公馆”装饰系列产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原告自愿加入“皇家公馆”装饰系列产品销售网络,原告只能在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区域内开展经营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跨区经营及网络销售,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止,期满后,原告无违约行为可以续签;合同第三条“合作条件”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批预存货款98800元、品牌服务费5000元,作为原告取得被告“皇家公馆”品牌系列产品特约网点销售的必要条件,原告签订合同并支付预存货款及品牌服务费后,被告根据合作区域“皇家公馆”品牌战略规划需求给原告设计样板店面装修风格,按出厂价向原告赠送样板间装饰材料30000元、店面租金补贴15000元和开业扶持材料15000元,原告最终获得被告厂品牌价装饰材料合计158800元;合同第四条“销售业绩奖励实施细则”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原告按级别价格进货,享受额度10%预存货款抵扣奖励,原告按合同约定后续进货享有8%的进货奖励等;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按违约所涉及的合同金额5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需额外赔偿损失;合同签有附件:2018年领先品牌全屋整装合作政策及各种系列规格的装饰材料价格表,合作政策中分别列有:经销商、县级、地区级、省会级和直辖市级等“合作级别”,各合作级别对应的预存货款、赠送样板间材料、店面租金补贴和赠送开业扶持材料等金额大小不等,其中原告签订的合同合作级别为县级,对应的预存货款金额98800元、赠送样板间材料30000元、店面租金补贴15000元和赠送开业扶持材料1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存货款98800元及品牌服务费5000元,合计1038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二次购进装饰材料价值共62507.51元,扣除赠送样板间材料30000元,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货款32507.51元,其中在预存货款中抵扣10%的货款即3251元,另付货款29256元,现还有预存货款95549元。2019年2月28日,原告发现在本县区域内还有一家同为皇域公司的代理经销商,所经销产品与原告一致,故以被告违约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签订《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必须在被告指定的区域范围内销售其产品,不得跨区域销售,但合同并未约定在该区域范围内只允许原告独家经销被告的产品,原告销售被告的产品受到地域上的限制,而被告并未受到相对应的限制,在同一区域出现两家经销商经销被告同样的产品,且原告获得经销被告的产品还需向其预存金额较大的货款及品牌服务费,而在进货后只能在预存货款中抵扣10%的货款,由此可见,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原告明显有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实为撤销合同,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存货款及品牌服务费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依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占用了原告预存的货款及品牌服务费,必然造成原告因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可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24%计算。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要求按合同总额计算违约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反区域销售返点损失,因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肖石基与被告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
二、被告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石基退还预存货款95549元、品牌服务费5000元;
三、被告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石基赔偿损失(按仍欠预存货款和品牌服务费合计1005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1月22日起计至退还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肖石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69.5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肖石基负担985.53元、被告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8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招 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