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民终11003号
裁判日期:2019-10-2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佛山市顺德区创吉电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1年社保员工1人,官司案件57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兴业中路3号之二(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闫锋,股东:佛山逸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闫锋,已于2020年5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皇家公馆”第13909842号第19类木板条商品商标,但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皇家公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石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石基、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域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9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石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肖石基、皇域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2.判决皇域公司向肖石基退还预存货款98800元、品牌服务费5000元;3.判令皇域公司向肖石基支付违约金79400元;4.判令皇域公司支付违反区域经销提货返点8757.9元;5.本案诉讼费由皇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22日,肖石基与皇域公司签订一份《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其中合同第二条“销售区域及期限”约定:皇域公司拥有“皇家公馆”装饰系列产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肖石基自愿加入“皇家公馆”装饰系列产品销售网络,肖石基只能在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区域内开展经营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跨区经营及网络销售,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止,期满后,肖石基无违约行为可以续签;合同第三条“合作条件”约定:肖石基向皇域公司支付首批预存货款98800元、品牌服务费5000元,作为肖石基取得皇域公司“皇家公馆”品牌系列产品特约网点销售的必要条件,肖石基签订合同并支付预存货款及品牌服务费后,皇域公司根据合作区域“皇家公馆”品牌战略规划需求给肖石基设计样板店面装修风格,按出厂价向肖石基赠送样板间装饰材料30000元、店面租金补贴15000元和开业扶持材料15000元,肖石基最终获得皇域公司品牌价装饰材料合计158800元;合同第四条“销售业绩奖励实施细则”约定:在合同期限内,肖石基按级别价格进货,享受额度10%预存货款抵扣奖励,肖石基按合同约定后续进货享有8%的进货奖励等;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按违约所涉及的合同金额5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需额外赔偿损失;合同签有附件:2018年领先品牌全屋整装合作政策及各种系列规格的装饰材料价格表,合作政策中分别列有:经销商、县级、地区级、省会级和直辖市级等“合作级别”,各合作级别对应的预存货款、赠送样板间材料、店面租金补贴和赠送开业扶持材料等金额大小不等,其中肖石基签订的合同合作级别为县级,对应的预存货款金额98800元、赠送样板间材料30000元、店面租金补贴15000元和赠送开业扶持材料1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肖石基向皇域公司支付了预存货款98800元及品牌服务费5000元,合计103800元。之后,肖石基向皇域公司二次购进装饰材料价值共62507.51元,扣除赠送样板间材料30000元,肖石基需向皇域公司支付货款32507.51元,其中在预存货款中抵扣10%的货款即3251元,另付货款29256元,现还有预存货款95549元。2019年2月28日,肖石基发现在本县区域内还有一家同为皇域公司的代理经销商,所经销产品与肖石基一致,故以皇域公司违约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肖石基、皇域公司签订《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肖石基必须在皇域公司指定的区域范围内销售其产品,不得跨区域销售,但合同并未约定在该区域范围内只允许肖石基独家经销皇域公司的产品,肖石基销售皇域公司的产品受到地域上的限制,而皇域公司并未受到相对应的限制,在同一区域出现两家经销商经销皇域公司同样的产品,且肖石基获得经销皇域公司的产品还需向其预存金额较大的货款及品牌服务费,而在进货后只能在预存货款中抵扣10%的货款,由此可见,肖石基、皇域公司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肖石基明显有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肖石基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实为撤销合同,因此,肖石基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肖石基要求皇域公司退还预存货款及品牌服务费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依法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皇域公司占用了肖石基预存的货款及品牌服务费,必然造成肖石基因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可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24%计算。因肖石基要求解除合同,肖石基要求按合同总额计算违约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肖石基要求皇域公司支付违反区域销售返点损失,因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肖石基与皇域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二、皇域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肖石基退还预存货款95549元、品牌服务费5000元;三、皇域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肖石基赔偿损失(按仍欠预存货款和品牌服务费合计1005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1月22日起计至退还完毕之日止);四、驳回肖石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69.58元,由肖石基负担985.53元、皇域公司负担1084.05元。
肖石基上诉请求:1.判令皇域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79400元;2.皇域公司退还预存货款及品牌服务费103800元;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皇域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肖石基于2018年11月22日与皇域公司签订了县级代理合同,代理区域为湖南省即邵阳市洞口县,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止,代理产品为皇域公司集成装饰材料,至2019年2月28日肖石基发现在洞口县内有另一家皇域公司代理商,经比对代理产品一致,且在2018年12月20日镇内有一客户未经肖石基同意直接在皇域公司提货经销。综上,皇域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规,请求法院支持肖石基的上诉请求。
针对肖石基的上诉,皇域公司答辩称:肖石基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皇域公司与肖石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没有证据证明皇域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肖石基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有误,肖石基主张解除合同,但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超出诉请范围,退一步说即使撤销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相互返还,但一审仅支持皇域公司返还肖石基货款,并没有要求肖石基返还皇域公司货物,既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令皇域公司支付24%的利息也没有事实依据。
皇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本案的上诉费由肖石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肖石基已是一个现年47岁具有多年社会经验和从商经历的成年人,其与皇域公司在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前已对皇域公司进行过多次现场实地考察,并对皇域公司产品的市场前景和盈利状况均有充分的了解。事实上,皇域公司的“皇家公馆”系列产品是皇域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从江西省意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取得国家认可的商标许可名牌产品。肖石基通过与皇域公司合作取得非常多的优惠条件。签订合同是双方多次协商的结果,不存在任何欺诈、协逼、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的情形。签订合同后皇域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责任,对肖石基赠送了大量的样板、产品、价值昂贵的设计软件和公司宣传资料,并按其要求下单定制生产了大量产品。《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继续履行。
二、肖石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皇域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皇域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肖石基提供相应的服务,且皇域公司的产品质量过硬,具有良好的市场口碑,肖石基不想继续经营的主要原因是近期市场上同类生产厂商不断涌现,构成强烈竞争,导致盈利下降,肖石基选择经营其他厂商生产的产品利润更高。肖石基不断要求皇域公司降价,但由于皇域公司前期已向肖石基进行了大量投入而无法做到降价,肖石基才找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肖石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合同终止协议》只有一方签名,并无皇域公司的签名或盖章,显然是肖石基为达到诉讼目的而伪造的。事实上,皇域公司为扶持肖石基尽快打开市场,已向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根本不可能在该区域内设立另一家经销商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即使有其他人设立门店,也很可能是邻近的经销商未经皇域公司同意违反约定擅自设立的。
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显失公平,从而判决撤销合同,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法院既不采信肖石基的证据,但又认定“在同一区域出现两家经销商”,显然是对事实认定自相矛盾。其次,合同第二条第一款中约定全部经销商只能在约定的本区内经销而不得跨区销售,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有利于约束和打击某些不守规矩的经销商恶意扰乱市场,以保护其他守约经销商的利益。虽该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限制皇域公司在该区域不能设立其他经销点,但由于皇域公司为扶持该区域内的经销商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不可能再浪费资源在同一区域设立多家经销商,自我制造恶性竞争,因此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对经销商的预存款进行分批抵扣目的是为了引导经销商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路,从而产生双赢局面。销量越大,价格越优惠,给予经销商的产品折扣和返利奖励也越多,且经销商的预存款永远属于经销商所有,不存在损害经销商利益的情形,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四、一审判令皇域公司退还预存货款95549元和品牌服务费50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且对皇域公司不公。双方在原审庭审中已确认皇域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向肖石基赠送了价值30000元的货物和价值13800元的设计软件和开业礼包;同时,已向肖石基分两批次发货价值62507.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双方互相返还,而不是仅皇域公司向肖石基返还,因此,对于皇域公司已发货物及赠品应从预存货物中扣除后返还。
五、一审判令皇域公司按年利率24%赔偿肖石基的损失显然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一审中肖石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皇域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皇域公司是造成合同被撤销的过错方,事实上皇域公司为履行合同已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也为肖石基定制了大量的产品,现合同被撤销已给皇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即使皇域公司占用了肖石基的资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也只能按年利率6%计算。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
针对皇域公司的上诉,肖石基答辩称:对一审没有判决违约金及返还提货返点有异议,肖石基二审提供加盖皇域公司印章的《合同终止协议》,可证实皇域公司否认在同一区域有其他经销商与事实不符。出现两份终止协议的原因是,刚开始只有签名的那一份,后来皇域公司认为不过关,于是皇域公司要求案外人周某于同日到皇域公司再次签订第二份协议。
肖石基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合同终止协议》2份、《收据》2份,拟证明皇域公司在同一区域还有其他经销商。
经质证,皇域公司对《合同终止协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无法确认皇域公司印章的真实性。退一步说即使盖章真实,也是皇域公司发现冲突后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皇域公司存在违约,没有约定皇域公司不能在同一销售区域设置两个以上的销售,只是约定销售方不能跨区域销售,但实际上皇域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设置两个销售,但不排除个别经销商不按照合同约定跨区域销售,皇域公司若发现会及时矫正并终止合同。对收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即使真实也是终止合同后退还保证金,不存在皇域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经审核,肖石基提交的《合同终止协议》、收据与原件核对无异,该协议上加盖了皇域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财务章。皇域公司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未能举证反驳。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皇域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皇域公司二审述称其公司原则上不会在同一个区域设置两个代理商。皇域公司、案外人周某就双方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销售商合同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
本院认为,肖石基上诉认为皇域公司在其经营区域内设置了两个代理商,构成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存货款、品牌服务费及支付违约金、提货返点款。皇域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继续履行;且,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肖石基赠送了价值30000元货物和价值13800元的设计软件和开业礼包、交付了价值为62507.51元的货物;即便返还款项计算占用资金损失的利率标准过高,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因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肖石基的各项请求是否成立。
本案中,肖石基以皇域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经审查,虽然《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并未明确载明独家代理,但案涉合同约定肖石基是以预存规定金额货款及交付品牌服务费的对价获得经销权,且皇域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在约定区域仅设置一个代理商。因此,肖石基主张案涉合同系独家代理,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现肖石基举示案外人与皇域公司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皇域公司在肖石基代理区域设置其他代理商。皇域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违约,肖石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肖石基请求解除合同,且未明确变更请求情况下,一审判决撤销合同,虽存在不当,但对肖石基请求皇域公司返还预存货款及服务费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虽皇域公司存在违约,但肖石基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故损失具体为皇域公司占用了肖石基预存的货款及品牌服务费造成的损失。皇域公司上诉认为按照年利率24%计付损失过高,理由成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皇域公司应以退还款项共1005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向肖石基赔偿损失。一审判令皇域公司按照年利率24%计付违约损失,存在过高情形,本院予以纠正。
皇域公司上诉认为其向肖石基赠送了样板材料30000元,应在退还金额中予以扣减。经审查,肖石基已向皇域公司购进材料62507.51元,根据双方约定,扣除赠送样板间材料30000元后需付货款为32507.51元,再在预存货款中抵扣10%(即3251元),实际支付货款29256元,故一审认定尚有预存货款95549元须返还,依据充分。皇域公司上诉认为在应退还预存货款中再扣减30000元,依据不足。同理,肖石基上诉请求退还预存货款及品牌服务费共103800元,亦依据不足。至于皇域公司主张的赠送价值为13800元的礼包应予以返还,对此皇域公司未能举证赠送价值内容,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虽然皇域公司违约,但其已于2018年12月21日解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销售商合同。且,肖石基未能举证皇域公司该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故一审对肖石基请求皇域公司支付违约金79400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肖石基上诉主张其他客户提货返点问题。因其他客户提货并非属于双方约定的奖励范围,故一审对肖石基该返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根据当事人二审期间新的陈述及举证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一审判决不属于错误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94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一审诉讼费用的分担内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945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94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肖石基赔偿损失(以仍欠预存货款和品牌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18年11月22日起计至退还款项完毕之日止);
四、解除肖石基与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皇家公馆产品销售合同》;
五、驳回肖石基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6.2元,由肖石基负担2085.22元,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10.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睿
审 判 员 李秀红
审 判 员 曾慧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碧姬
书 记 员 邓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