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2019-10-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德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1号广州科学城商业广场A4栋181号、183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黄长清,股东:彭莉霞、黄长清,经营范围为:通用机械设备零售;市场调研服务;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寸茶”第25809454号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寸茶”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斌,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于群。
原告赵强与被告南京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赵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强负担。
审判员 徐 一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