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5934号
裁判日期:2020-05-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山市康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8日,注册地址为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于意路8号四幢5号生产厂房第一卡,法定代表人:李必强,股东:李必强、李华,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门窗、锁具;销售:塑料制品、五金制品、家具、智能家居用品、卫浴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物业管理;承接: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新材料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广告设计、制作;电子商务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中山市康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帝欧”第23500484号第37类室内装潢服务商标,但中山市康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帝欧”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孙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山市康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于意路8号四幢5号生产厂房第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N85C5B。
法定代表人:李必强,经理。
原告孙波与被告中山市康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2020年5月21日,原告孙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原告孙波已预付),由原告孙波负担。
审判员 赵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