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2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2020-03-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2人,官司案件34起,注册地址为中山市东升镇益隆村兆益路99号第一卡,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丽红,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奢华百年”第20186771号第19类胶合木板商品商标,但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奢华百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曾宪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业泽,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益隆村兆益路99号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
原告曾宪梓诉被告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曾宪梓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宪梓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曾宪梓负担(该款原告曾宪梓已付)。
审判员 林钰琼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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