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22008号
裁判日期:2020-0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19年官司案件25起,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8678弄6387号,法定代表人:周君利,股东:汪升平、周君利,已于2021年3月1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怡佳仁”第10776454号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上海怡佳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而非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君利,股东汪升平、周君利,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刘夏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琼,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金虎。
原告刘夏威与被告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立案。审理中,原告刘夏威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夏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夏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夏威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
审 判 员 张 呈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席璟怡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案处字(2018)第280201711683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沪73民终126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22009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22008号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4073号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4084号
-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川1322民初2370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2924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3976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12038号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12701号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884号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