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2020-06-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陌多客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8日,注册地址为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261号世纪云顶大厦A座607,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徐汉臣,已于2019年8月23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6月28日安徽陌多客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徐汉臣没有注册“陌多客”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陌多客科技有限公司和“陌多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郑春浩,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陌多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1号宝文(国际)装饰广场B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Q898R。
法定代表人:汪明早。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乐,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河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诉原告郑春浩与被告安徽陌多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陌多客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郑春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郑春浩与陌多客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陌多客公司退还合同费用100000元,并赔偿租金损失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0日,陌多客公司(甲方)与郑春浩(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陌多客公司授权郑春浩为江苏省苏州市“陌多客自助售货店”项目之经营商。郑春浩投资总额共计100000元;陌多客公司提供技术咨询管理服务并承诺3个月试营业期每月盈利3000元以下,郑春浩有权退店。合同签订后,郑春浩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投资款。2019年8月10日,“陌多客自助售货店”项目开始试营业,期间,陌多客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技术咨询管理服务等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且案涉项目每月盈利始终并未达到3000元。郑春浩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陌多客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郑春浩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郑春浩(乙方)代理销售陌多客公司(甲方)“陌多客自助售货店”项目之经销商,乙方作为甲方的区域经销商,甲方按经销标准向乙方免费赠送开业赠品,甲方提供设备技术咨询管理服务,免费分享营销技巧和经验。甲方为乙方提供机器、货物等相关产品。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纷争并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案《签约合同书》,就郑春浩代理销售陌多客公司产品进行约定,并未涉及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经营模式等具有独特的整体营业形象,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组合式的特许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故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且被告住所地、合同约定的纠纷管辖地均不在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双方《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本案应由陌多客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祁晨娉
书 记 员 吴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