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81民初14511号
裁判日期:2019-12-1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截止2021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27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股东:张俊清、蔡朗,经营范围为:建筑新材料(新型竹木板材、管材及其他新型建材)(不含危险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环保设备及其他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服装、鞋帽、五金产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不含教育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1861743号第19类建筑用木材商品商标为“联通格调”而非“联通”,且截止2018年9月5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联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雷开平,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旗,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
法定代表人:隋忠祥,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雷开平与被告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材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开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材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开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98000元进货订金(货款);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9400元和损失124316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下订单要求被告发货,被告拒绝发货。被告违约,造成原告损失。
被告材料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日雷开平与材料公司签订合同书(后附合同附加条款审批表),确定雷开平在四川省叙永县销售材料公司的“联通生态快装”生态板系列产品,合同有效期一年。约定雷开平支付订金9.8万元(合同书约定为定金,后附合同附加条款审批表改为订金),材料公司向雷开平提供赠送3万元的样板装修材料,作为雷开平布置店面及启动营销使用,双方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款的30%计算。同日雷开平取得材料公司的《授权证书》。
合同生效后,雷开平依约办理缴纳订金等手续,材料公司向雷开平提供3万元的样板装修材料,2018年9月16日雷开平租赁叙永川滇黔商贸城商铺,装潢、布置店面,将材料公司赠送的材料用到租赁的门市上,且另外付出了装修费和其他材料。2018年10月9日雷开平取得泸州联通金达来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雷开平在取得订单后通知材料公司发货(货物共28745元,折扣价26943元),材料公司以需要另行付款为由经多次交涉未能发货。
2019年9月2日雷开平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裁定案件移送本院处理。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授权证书、营业执照、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应当解除。合同约定雷开平支付的9.8万元系订金,性质与定金不同,材料公司应按时发货。材料公司不能发货,造成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应当解除,雷开平支付的9.8万元应予返还。
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雷开平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雷开平原要求材料公司承担30%的违约金,审理时雷开平表示违约金可以减少至15%,本院予以采纳。雷开平主张损失124316元,但是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雷开平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其解除合同、返还98000元订金、主张15%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材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雷开平与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的合同;
二、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雷开平98000元订金;
三、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雷开平违约金14700元;
四、驳回雷开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8元,(雷开平已预交),由雷开平负担1400元,由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3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雷开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黄永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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