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8382号
裁判日期:2018-09-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佛山市南海罗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18年社保员工3人,官司案件8起,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和桂大道7号(车间B)(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黄春雷,已于2019年9月18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佛山市南海罗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699311号第20类家具商品商标为“罗兰·格调”而非“罗兰”,且截止2020年7月20日商标已被驳回。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市南海罗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和“罗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罗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春雷,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光胜,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罗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罗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侯旭东
审 判 员 杨卫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国卿
书 记 员 蔡 蕾
- 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里水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5民初445号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5民初444号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民申97号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民申96号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8381号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8382号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5民初5638号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5民初6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