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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1民初20146号

裁判日期:2019-10-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深圳市东盛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东盛堂美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东盛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截止2024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93起,当前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松河北路(温屋段)6201庄羽写字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股东:杨晓东、杨敏、马海波、甘露,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生物技术开发;金属材料、电子产品、计算机、通讯设备、工艺品(不含象牙及象牙制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鞋帽、眼镜、针、纺织品、礼品、玩具、家具、灯具、水果、蔬菜、化妆品的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企业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从事广告业务;护眼产品、护眼仪器、眼镜及配件的批发与零售;化妆品、护肤品、美容养护、日用化学品、卫生用品产品的批发、销售、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中药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生物医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健康养生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医疗设备租赁;广告投放;代缴社保服务;生物制品的销售;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教育咨询(不含教育培训)。,许可经营项目是:眼部保健按摩;保健按摩;视力矫正;视力保健服务;验光配镜;配镜服务;酒、食品的销售;保健食品零售;中药材零售、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人力资源管理;中医科医疗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东盛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古方明眸”第30835858号第44类医疗保健服务商标,但深圳市东盛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和“古方明眸”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遥,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盛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松河北路(温屋段)6201庄羽写字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总经理。

原告张伟诉被告深圳市东盛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伟系依据其与被告深圳市东盛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东盛堂古方明眸合作协议》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返还原告合作费、进货款并赔偿房租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东盛堂古方明眸合作协议》第十八条约定,“合同统一有效签约地为北京,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存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并未明确指明具体的管辖法院,属约定不明确,故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应属无效。经审查,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松河北路(温屋段)6201庄羽写字楼二楼。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内,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继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肖鹏
书 记 员    贾剑南

  • 深圳市东盛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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