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执798号
裁判日期:2020-05-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雷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2004室,而非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8地块综合楼A8-1楼16层,法定代表人:苏胜男,股东:孙磊、苏胜男,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国内广告业务;餐饮管理咨询、餐饮技术的研发、推广;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凭资质证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非专控通讯器材的研发、批发、零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凭资质证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服装、酒水、食品、保健食品、餐饮设备、日用品的批发、零售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要经营许可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蜀国围炉”第1973355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山东鼎食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而非山东雷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苏胜男,股东孙磊、苏胜男,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雯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山东雷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2004室。
法定代表人:苏胜男,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雯雯与被执行人山东雷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17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1717号裁决书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