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7110号
裁判日期:2019-12-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30起,当前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88号C3-5层,法定代表人:贺文才,股东:周建旺、贺文才,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加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食品、酒店用品、厨房设备、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0月8日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贺文才,股东周建旺、贺文才没有注册“ge鸡ge鸡”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ge鸡ge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党新利,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C36787,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88号C3-5层。
法定代表人:贺文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明,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青春,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党新利与被告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党新利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党新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新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党新利负担。
审 判 员 李书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夏 雨
书 记 员 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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