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执504号
裁判日期:2020-05-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30起,当前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88号C3-5层,法定代表人:贺文才,股东:周建旺、贺文才,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加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食品、酒店用品、厨房设备、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0月8日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贺文才,股东周建旺、贺文才没有注册“ge鸡ge鸡”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ge鸡ge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孟庆丽,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贺文才。
申请执行人孟庆丽与被执行人南京云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军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迪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14民初174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执504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执503号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4民初7533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民终10042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民终10689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民终10711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10057号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7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