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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35077号

裁判日期:2019-11-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一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56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聚源街50号4栋501-503室,法定代表人:谢任超,股东:谢任超、乔文龙,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管理;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肉制品批发(鲜肉、冷却肉除外);乳制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糕点、糖果及糖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供应链管理;干果、坚果批发;冷冻肉批发;食品添加剂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干果、坚果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茶叶作物及饮料作物批发;包装材料的销售;陶瓷、玻璃器皿批发;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一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悦洱”第28287916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8月15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一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悦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潘秀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州一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聚源街50号4栋501-503(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黄婷。

原告潘秀云与被告广州一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原告潘秀云于2019年11月2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秀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秀云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潘秀云负担。

审 判 长    何秋红
人民陪审员    李清萍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晓燕

  • 广州一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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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座机号码:020-623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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