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2020-05-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一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56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聚源街50号4栋501-503室,法定代表人:谢任超,股东:谢任超、乔文龙,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管理;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肉制品批发(鲜肉、冷却肉除外);乳制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糕点、糖果及糖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供应链管理;干果、坚果批发;冷冻肉批发;食品添加剂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干果、坚果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茶叶作物及饮料作物批发;包装材料的销售;陶瓷、玻璃器皿批发;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一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悦洱”第28287916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8月15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一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悦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陆本佳,男,壮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华,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萍,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一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黄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元健,该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本佳诉被告广州一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本佳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本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陆本佳负担。
审判员 梁 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