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2879号
裁判日期:2019-11-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创亿亿广告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万元,截止2018年官司案件20起,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8号B座23层,法定代表人:林子雨,股东:俞满铃、吕元枢,已于2021年1月2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0443921号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元典科技”。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元典科技”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余再辉,男,汉族,1974年10月160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8号B座2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40300083892680L。
法定代表人:林子雨
原告余再辉与被告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余再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再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鹏 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天龙(兼)
书记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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