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2020-04-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创亿亿广告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万元,截止2018年官司案件20起,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8号B座23层,法定代表人:林子雨,股东:俞满铃、吕元枢,已于2021年1月2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0443921号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元典科技”。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元典科技”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被告: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8号B座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892680L。
法定代表人:林子雨。
本院受理原告吴果与被告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本院已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单、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拒绝接收,依法应视为送达。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果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宏 伟
二〇二〇年〇四月〇七日
书记员 刘丽萍(兼)
书记员 黄 丽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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