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22964号
裁判日期:2019-11-1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采如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5栋101、102、201号,法定代表人:丁冠超,股东:宋玮、丁冠超,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酒店管理;投资管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11月18日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丁冠超,股东宋玮、丁冠超没有注册“雪季の茶”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雪季の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熊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霁,广东曹雪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97149P。
法定代表人:丁冠超。
原告熊璐与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违约向原告支付双倍订约定金共20000元,退还预交合同投资款90000元,共计11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经济损失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12月30日签订《定金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加盟被告的“雪季の茶”项目,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被告在收到定金后须与原告签订加盟协议,由原告签订协议时出具此定金协议,同时被告负责向原告提供商铺选址、培训、运营等投资加盟约定义务。原告于签订定金协议后,即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整,被告随即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据。为推进商铺选址合作事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预交合同投资款90OOO元整至被告指定的私人账户。原告委托妹妹熊珂在2018年1月5日向被告指定的私人账户支付90000元整。自预交合同投资款后,被告依旧未向原告提供书面加盟主合同和选址店铺等约定义务。经原告不断催告下,经一年,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订立主合同约定和选址店铺义务。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之规定,原告请求因被告严重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仍未履行事由,解除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预交合同投资款90000元。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5条和第120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因违反定金担保协议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定金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申请在广东省预留形象店,定金数额为10000元,预计投资金额为200000元。申请人注意事项:(7)自签订本《定金协议》之日起,所收定金不予退还。(8)签订协议时出具此单,此款直接转为首次投资款。
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一张,记载“今收到熊璐交来诚誉公司项目及代购设备物料款定金10000元”。2018年1月5日,原告又委托案外人熊珂向被告指定的牛彦茹个人银行账户汇款90000元。
庭审中,原告称签订《定金协议》后,被告未能给原告提供主合同,也未履行承诺的协助选址等义务,导致原告至今尚未实际开店经营,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及赔偿损失。
另查,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0年4月15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商品批发贸易等。
以上事实,有《定金协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私人账户信息、商事主体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保证所陈述的事实及所举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及所举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采信。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及投资款90000元,对此有收据和银行交易明细为证,但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向原告提供主合同文本,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对此被告未到庭抗辩,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鉴于双方至今均未能订立主合同的过错在于被告,故原告放弃与被告继续签订主合同,并要求解除定金协议、双倍返还定金共20000元及投资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首先,涉案定金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律师费的条款;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除委托律师外,尚可选择本人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故律师费并非本案的必要诉讼支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熊璐与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的《定金协议》;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熊璐返还投资款90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合计1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熊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00元,由原告熊璐负担200元,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在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或者由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邹宇婷
人民陪审员 吴红花
人民陪审员 王 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