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执异1061号
裁判日期:2019-12-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采如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5栋101、102、201号,法定代表人:丁冠超,股东:宋玮、丁冠超,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酒店管理;投资管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0月18日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丁冠超,股东宋玮、丁冠超没有注册“乐爱”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乐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赵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安,广东伟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园路13号106房。
法定代表人:丁冠超。
第三人:丁冠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莱州市,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第三人:宋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兰与被执行人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兰向本院申请将第三人丁冠超、宋玮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赵兰称:其与被执行人诚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63号裁决书,裁决诚誉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人民币60万元。裁决书生效后,诚誉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裁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01执1245号。经法院调查,除了冻结诚誉公司账户1043.43元外并没有查到诚誉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发现,丁冠超、宋玮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丁冠超持股比例为99%,宋玮持股比例为1%)在受让股权并增资后并未足额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丁冠超、宋玮并未全面出资,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追加上述第三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诚誉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故请求:1.追加丁冠超为(2019)粤01执124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247.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追加宋玮为(2019)粤01执124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2.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赵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9)粤01执124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通知书;2.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网站有关诚誉公司的检索页面;3.准予变更登记(接收变动申报)通知书;4.股权转让协议书;5.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6.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7.诚誉公司章程;8.(2019)粤01执异669号新华网公告页面;9.诚誉公司工商内档;10.诚誉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被执行人诚誉公司和第三人丁冠超、宋玮没有到庭陈述意见。
经审查查明,关于赵兰与诚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63号裁决书,裁决:(一)赵兰与诚誉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签署的《专卖合同书》予以解除;(二)诚誉公司退还赵兰人民币60万元;(三)驳回赵兰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1300元,全部由赵兰承担。此款已由赵兰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交并冲抵。因诚誉公司未履行该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赵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以(2019)粤01执124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除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43.43元外,未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兰遂申请追加第三人丁冠超、宋玮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根据工商登记显示:广州景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5日,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陈亦波、官运信、马艮芬分别出资10万元、32.5万元和7.5万元。2014年1月15日,广州景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采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唐洁华和周美莲,分别出资45万元及5万元。2017年4月19日,广州采如贸易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诚誉公司。唐洁华将其原出资45万元全部转让给丁冠超,周美莲将其原出资的3万元转让给宋玮,原出资的2万元转让给丁冠超。2017年4月20日,诚誉公司注册金额由50万元变更为300万元,股东为丁冠超、宋玮,其中股东丁冠超认缴出资额为297万元、宋玮认缴出资额为3万元,2人的实缴出资时间均至2045年6月8日,目前实缴出资仍为49.5万元及0.5万元。
本院认为,关于赵兰申请追加诚誉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诚誉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将注册金额由50万元变更为300万元,股东为丁冠超、宋玮实缴出资仍为50万元,二人均未足额缴纳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鉴于诚誉公司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赵兰申请追加丁冠超、宋玮为被执行人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丁冠超为(2019)粤01执124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247.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追加宋玮为(2019)粤01执124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2.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刘々柀
审判员 叶洁靖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耿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