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执2099号
裁判日期:2020-01-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凤岐路4366号,法定代表人:冯波,股东:魏茂军、冯波,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及中介);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初级农产品、普通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5月8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冯波,股东魏茂军、冯波没有注册“龙鱼面”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龙鱼面”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一蕾,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1-418室。
法定代表人:李义美,执行董事兼经理。
王一蕾与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原告王一蕾与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的单店合作协议和附加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一蕾合同款项318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由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达执行人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经现场调查,被执行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31日,本院到达了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有关不动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2020年1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享有权利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2019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乔绪晓
审判员 顾 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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