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财保50号
裁判日期:2019-12-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4835室,而非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5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王伟,股东:高逸峰、王伟,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厨房设备安装,酒店设备、厨房设备、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耳光”第11665486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而非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伟,股东高逸峰、王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耳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杨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琴,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申请人杨敏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杨敏以现金4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平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江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