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执128号
裁判日期:2020-05-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4835室,而非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5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王伟,股东:高逸峰、王伟,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厨房设备安装,酒店设备、厨房设备、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耳光”第11665486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而非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伟,股东高逸峰、王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耳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康传建,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执行人: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4835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
本院依据上海仲裁委员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仲案字第2535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康传建偿还人民币108,15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522.25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其他未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法人王伟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吕长利
审判员 李伟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