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4617号
裁判日期:2019-09-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5号院55号楼1层101室177号,法定代表人:张红菊,股东:张杰雷、张红菊,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零售机械设备、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0月25日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红菊、股东张杰雷没有注册“美味时代”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美味时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系原告杨冬梅之夫),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5号院55号楼1层101室177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冬梅与被告北京美味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味时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杨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或撤销杨冬梅与美味时代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签订的美味时代加盟《合同书》;2.美味时代公司返还杨冬梅预付款2万元;3.诉讼费由美味时代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杨冬梅与美味时代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签订的“美味传奇”小吃车的加盟合同书,杨冬梅支付预付款2万元。合同签订后,美味时代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将美味传奇小吃车送到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杨冬梅在检查车辆时发现该车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美味时代公司无法提供合格证。杨冬梅拒绝收货并与美味时代公司多次联系,要求更换小吃车,遭到美味时代公司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杨冬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美味时代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5号院55号楼1层101室177号,但本院在另案(2019)京0112民初19763号原告李海亮诉美味时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上述地址邮寄送达应诉材料时被退回,现场送达查明上述地址并非美味时代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记载,美味时代公司的地址为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嘉捷企业汇,本院向该地址送达应诉材料,该公司签收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美味时代公司陈述,其在通州区没有办事机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5号院嘉捷企业汇。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书》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杨冬梅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争议标的是解除或撤销合同并由美味时代公司返还合同预付款,故美味时代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美味时代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已查事实,美味时代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夏璐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