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4743号
裁判日期:2019-07-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9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国际中心8-100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叩胜男,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自助售货机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黑玛国际”第28494821号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服务商标申请人为福建点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叩胜男,且截止2019年4月20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黑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国际中心8-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GY732X。
法定代表人:叩胜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瑞,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昭与被告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寇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刘昭诉称,2018年5月1日,乙方刘昭与甲方合肥寇蓝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书》,约定:甲方允许乙方在湖北省武汉市开设甲方办事处,在当地开设“黑玛国际”品牌旗舰店并被授权独家代理。合同约定投资总额为82000元,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合同期满后免费续签。合同最后一页备注第二条,代理期间每发展一个下线(无论是甲方发展还是乙方发展),甲方返还2万元押金。合同签订后,刘昭向合肥寇蓝公司支付82000元投资款。合同期内,对于刘昭发展的前两名下线,合肥寇蓝公司仅返还21068元押金。在刘昭发展第三名下线时,合肥寇蓝公司开始拒绝返还押金。因该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刘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合肥寇蓝公司返还刘昭投资款8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合肥寇蓝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虽以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但根据刘昭提供的《代理合同书》,本案所涉“黑玛国际”品牌运营,案件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于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登
书 记 员 陶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