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10367号
裁判日期:2019-12-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9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国际中心8-100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叩胜男,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自助售货机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7月14日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叩胜男没有注册“呆袋瞄”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呆袋瞄”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尚琴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刘金,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宏,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国际中心8-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GY732X。
法定代表人:叩胜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刘昭与被告合肥寇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寇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尚琴琴诉称,2019年5月29日,尚琴琴与合肥寇蓝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作协议书一份,期限1年,约定合肥寇蓝公司支付投资款(实际为机器设备押金和租金)39200元,从合肥寇蓝公司处租赁自助售货机器设备“呆袋瞄”2台用于投资经营。同时约定合同签订90天内,如尚琴琴未盈利,在向合肥寇蓝公司提出退出申请后,合肥寇蓝公司全额返还乙方投资金额,尚琴琴所购货物由合肥寇蓝公司按进价回收。但“呆袋瞄”设备自安装之时起就出现问题,多次间歇性故障,完全不能正常运营使用,无任何盈利。期间,尚琴琴通过微信、律师函、市场监督管理电话投诉等多种渠道沟通协商,合肥寇蓝公司一直态度消极、推诿拖延,至今未有任何解决措施。尚琴琴认为,双方当事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合肥寇蓝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机器、解除故障致使尚琴琴所购机器设备无法正常运营且无任何盈利,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合同,合肥寇蓝公司全额返还尚琴琴42700元(含机器设备押金、租金39200元、进货款3500元),赔偿迟延履行期间尚琴琴的利息损失。据此,尚琴琴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书;2.合肥寇蓝公司向尚琴琴返还押金和租金392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付清为止);3.合肥寇蓝公司回收相应货物并返还货款35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付清为止);4.合肥寇蓝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虽以租赁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但根据尚琴琴提供的《合作协议书》,本案所涉“呆袋瞄”品牌运营,案件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潘登
书 记 员 陶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