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6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2020-04-2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悦美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温州盒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资本22.5万元,截止2021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39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外东山弄16号138室,法定代表人:占力超,股东:浙江象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怡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商务信息咨询(除中介),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酒店管理,厨房设备,清洁用品,环保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悦美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米事”第12433934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杭州悦美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米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庞成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岳,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盒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悦美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曹埭村双丰南路15号(第3层后半间)。
法定代表人:刘立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瑜旭、徐宇晴,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庞成赞与被告温州盒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瑜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服务费17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合同。
事实和理由:被告的员工通过原告在百度留下的电话,主动邀约原告加盟“张小盒”餐饮项目。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书,当天支付服务费179000元,并就经营餐饮项目一事达成一致。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发现,被告员工向原告陈述的,称与被告有数百家加盟客户的事情完全子虚乌有,被告的加盟商仅有几十家。原告认为受骗,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被告的员工先承诺会很快退费,其后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自己没有退费的职权,不久后又称合同已经签订,仅能退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2019年1月,原告从工作地湖南赶到被告的工作场所,被告的工作人员仍然不愿意退还服务费。原告认为,被告以欺骗的手段诱骗原告与之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未履行,被告也不存在任何损失,故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全部费用。
被告辩称,一、被告经第三方招商公司人员引荐与原告接洽服务合同书签订事宜。就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自营餐饮项目的运营指导服务以及原告在上述行政区域内推荐其他餐饮投资者促成被告与餐饮投资者之间的合作等事宜,原、被告签署了本案《服务合同书(代理)》。该行为是原告自愿自发的投资行为,并非来自于被告员工的主动邀约。二、被告的员工从未做出“被告有数百家加盟客户”的陈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相关宣传材料中也未涉及类似表述或宣传。据统计,就“张小盒”餐饮品牌,被告在浙江、江苏、上海、天津等20个省(直辖市)共计拥有77家加盟店和5家直营店,还有14家加盟店已经定店筹备开业,56家加盟店在选址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三、被告的员工从未承诺“很快会退还费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事宜皆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四、原告诉称其2019年1月赶到被告的工作场所,被告工作人员仍然不愿意退还服务费。据了解,当时被告公司有专门人员接待原告协商退款事宜,但双方无法就退款金额达成一致。事实上,被告一直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无违约情形。综上,被告不曾以欺骗手段诱骗原告签订服务合同,原告的各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5日开始,原告与代表被告招商的宋经理沟通奶茶店加盟事宜。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书(代理)》,约定:一、服务项目:项目名称张小盒,原告自愿选择被告为原告张小盒餐饮项目提供区域运营指导,即被告为原告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所有自营餐饮项目的运营指导服务。二、服务内容:被告为原告餐饮项目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方面内容;运营指导包括营建、开店、管理及店面后续运营等方面的运营指导和咨询,管理培训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和实操培训。三、工作成果:被告指派运营指导人员协助原告开展参与项目运营工作,运营指导人员全面负责双方之间的沟通、联络和咨询,提出相关方案,协助原告执行并给出可行性建议;咨询服务工作包括文案咨询和口头咨询;运营指导人员开展工作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协商决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三天免工时费的运营带店服务,三天超出后按每天工时费300元收取,相关运营带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食宿费、带店指导费用等由原告承担;四、服务费用:本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18万元,包括管理培训费18万元和运营指导费0元;由于该项费用包含了餐饮服务项目的理论与实际操作培训、前期运营的指导、后期运营咨询等服务内容,因此一旦自原告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课培训后,即表明被告为此履行了相应的培训服务,原告已获得被告的核心机密,无论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原告尚未选址或开业经营等)出现,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管理培训费均不予退还;七、合同期限:一年,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八、合同终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签订当日,经双方口头协商,原告向被告实付17.9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8万元的收款收据。
2018年10月6日,原告询问宋经理,“统计数据出来了吗?第一批一共有多少人?”宋经理回复,“五百出头”。
2018年10月8日,被告将原告拉入张小盒项目部服务群。此后,被告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原告发送过一些张小盒相关资料,比如:通告、宣传视频、圣诞节活动、新菜单等。2018年11月14日,原告在微信群里表示,“这个项目我不打算运营了,你帮我传达一下。看看何时把费用给我”。原、被告就费用退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被退出项目部服务群。后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自述张小盒品牌共计拥有77家加盟店和5家直营店,此外有14家加盟店已经定店筹备开业,56家加盟店在选址中。
上述事实有《服务合同书(代理)》、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审理中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辩主张,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一、原告是否有权撤销合同。原告主张被告以欺骗的手段诱骗其签订合同,被告声称有数百家加盟店,实际仅几十家。证据显示,原告于2018年10月6日询问张小盒项目的加盟店数量。宋经理回复有五百多家。虽该数字陈述不实,但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签订于此前,即原告并非基于对该数据的错误认知而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以欺诈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也未能举证证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故原告主张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被告退还服务费。案涉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即该合同目前已经到期。根据合同和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支付179000元服务费,被告提供张小盒奶茶店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方面服务。本案中,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资料,尚未进入后续服务阶段,根据合同约定的被告服务内容及审理中查明的被告已服务内容,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已提供服务占约定服务的5%比例,即对应服务费8950元。合同约定,一旦自原告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课培训后,即表明被告为此履行了相应的培训服务,原告已获得被告的核心机密,无论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原告尚未选址或开业经营等)出现,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管理培训费均不予退还。原告主张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原告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不变性。本案合同文本由被告提供,其上约定即便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管理培训费均不予退还,该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被告自身的责任,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认定该条款系无效格式条款。被告辩称原告已通过邮件领取培训资料,即已获得被告的核心机密。被告未能证明其发送的邮件涉及公司核心机密,故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如前所述,合同已因到期而终止,被告已提供的服务对应的服务费约8950元,故被告还应退还原告服务费17005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温州盒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庞成赞服务费170050元;
二、驳回庞成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庞成赞负担194元,温州盒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86元。
庞成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温州盒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