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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13505号

裁判日期:2019-12-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3日,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1A1006,法定代表人:张忠波,股东: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忠波,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礼仪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以委托加工的方式加工食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食品销售;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数据处理;文艺创作;电脑动画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工艺美术设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出版物零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追妹小鸡”第2317409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追妹小鸡”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且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伏玲,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1A1006。
  法定代表人:张忠波。

被告: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高路79号金葳科技广场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苗祥波。

原告杨伏玲与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杨伏玲诉称,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以及《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2.被告向原告退还66,000元及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漫卷茶风”餐饮品牌的持有人,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向餐厅经营者提供指导与服务。被告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负责向被特许人提供店铺的运营管理服务。原告系自然人,在本案中作为“漫卷茶风”餐饮品牌的被特许人。2019年9月2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同日又与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分两次将66,000元费用支付给被告。合同签订时,因原告之前从未从事过餐饮行业,对餐饮行业的运营模式,发展前景缺乏了解,在未进行任何市场调研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未使用被告商标、字号,未使用被告的特许经营模式,未使用被告经营资源也未实际经营,被告也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合同根本没有履行。故此,原告于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即2019年9月2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被告工作人员答复不能退款。2019年10月10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至今没有结果。原告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并未约定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与商标权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属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纯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家艳

  • 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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