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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2020-05-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3日,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1A1006,法定代表人:张忠波,股东: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忠波,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礼仪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以委托加工的方式加工食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食品销售;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数据处理;文艺创作;电脑动画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工艺美术设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出版物零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追妹小鸡”第2317409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追妹小鸡”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且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郭婉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1A1006。
  法定代表人:张忠波。

被告:广州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787号主楼自编707房。
  法定代表人:倪艳屏。

原告郭婉银与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郭婉银诉称,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39,000元运营服务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运营服务费39,000元,二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提供店面选址服务。二被告此前承诺场地租赁服务价格优惠、无入场转让等费用且成本低利润高,但签订合同后,原告发现存在高额租金及高额入场费,与承诺不符。同时二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材料成本的文件,导致原告无法计算利润空间。此后,原告从多处渠道了解到,加盟店铺实际为高成本低利润,与其承诺完全不符,原告多次与二被告沟通无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二被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并要求返还运营服务费39,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返还运营服务费39,000元,无奈只有诉至法院维护原告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与商标权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属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纯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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