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2020-01-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3日,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1A1006,法定代表人:张忠波,股东: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忠波,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礼仪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以委托加工的方式加工食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食品销售;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数据处理;文艺创作;电脑动画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工艺美术设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出版物零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追妹小鸡”第2317409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追妹小鸡”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且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克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聂湘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数码城1A1006。
法定代表人:张忠波,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高路79号金葳科技广场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苗祥波,执行董事。
原告杨克香、原告聂湘玥因与被告天津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杨克香、原告聂湘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克香、原告聂湘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克香、聂湘玥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杨克香、聂湘玥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
审 判 员 白俊勇
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周 航
书 记 员 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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