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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4610号

裁判日期:2020-06-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东记忆大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D6栋501,法定代表人:汤创生,股东:广东无边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汤创生,经营范围为:图书批发;报刊批发;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出版物进口经营;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国学文化推广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教学设备的研究开发;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工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教育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体育营销策划服务;图书出租;音像制品出租;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办公设备耗材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软件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1月20日广东记忆大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汤创生,股东广东无边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汤创生没有注册“记忆大师”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东记忆大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记忆大师”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广东记忆大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汤创生。

原告杨梅与被告广东记忆大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原告杨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宇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卫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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