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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民初13665号

裁判日期:2019-12-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0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9起,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366号中鼎国际3栋19楼04号,法定代表人:符浪,股东:符浪、鲁梦华,已于2020年3月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3月7日申请注册“其聚梦享”第36689114号第35类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9年11月8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和“其聚梦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邱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告: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366号中鼎国际3栋19楼04号。
  法定代表人:符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平,男,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审理原告邱勇与被告成都锐荣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邱勇于2019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勇负担。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渭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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