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5905号
裁判日期:2020-06-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康东晟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1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中沙村125号,法定代表人:周长生,股东:周长生、郑光勇,经营范围为:生产:装配式房屋材料;销售:装配式房屋材料、装饰集成墙板、装饰背景墙、装饰线条、建材、橱柜、地板、卫浴、五金、家居用品、日用品、电子产品、工艺品;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美帝欧”第26138530号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泰顺县米拉服饰网店,而非杭州康东晟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长生,股东周长生、郑光勇,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康东晟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和“美帝欧”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展子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体,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康东晟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长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展子杰诉被告杭州康东晟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经本院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展子杰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所有款项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展子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康东晟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展子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展子杰负担。
审判员 张星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