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6民初37118号
裁判日期:2018-12-0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截止2020年官司案件30起,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7号楼6层604室,法定代表人:范永茹,股东:刘向芹、张建丽,已于2021年11月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1月14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范永茹,股东刘向芹、张建丽没有注册“五星理想家”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和“五星理想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启,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范永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立东,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健华与被告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理想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健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王正启,被告爱心理想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健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27日签署的《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费用10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装饰装修工作,被告是一家提供装饰装修建材的公司。原告在网上看到被告的宣传视频后前往北京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在其广告宣传页上宣传:“为合作商提供一线品牌主材,所有一线品牌主材全部出厂价,省去中间环节,比厂家代理价格更优惠”,“一线主材,上千万种产品,工厂价直供”。并在广告宣传页上印有“欧派、金牌衣柜、维意定制、索菲亚衣柜、盼盼木门、蒙娜丽莎瓷砖、马可波罗磁砖”等商标,基于这些广告宣传,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8月27日签署了《合同书》并获得被告的区域经销商授权。合同签订后,被告并不能向原告出示与“欧派、金牌衣柜、维意定制、索菲亚衣柜、盼盼木门、蒙娜丽莎瓷砖、马可波罗磁砖”等大品牌厂家的合作协议或销售授权书,更不能以其宣传的工厂价供货。综上所述,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爱心理想家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真实有效,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案不符合合同撤销的条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7日,原告陈健华(乙方)与被告爱心理想家公司(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都是独立自主、自负赢亏的合法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乙方的经营地址是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合同履行期限为壹年,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第三条合作款项以及销售奖励: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货品定金玖万玖仟元整,品牌管理费伍仟元/年;甲方按全国统一代理价赠送肆万元产品,配送开业形象用品。货品定金的唯一返还方式:乙方后期在甲方处每累计进货达到10万元(不含提供的品牌厂家),甲方返还乙方按照6%返款,直至货品定金返完为止。装修广告补贴:乙方年累计进货量达到100万元,奖励装修、广告费2万元。第四条后期进货以及物流配送事宜:乙方后期进货价格,甲方按全国统一代理价给乙方供货,采取订货与发货的方式执行。货款结算方式:款到发货。乙方向甲方提交订货清单,并经甲方收到确认后,按乙方订单核算货款、备货,乙方可自提或委托甲方将货物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方承担等。第五条双方的权益中约定:乙方只能在获得授权区域内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跨区域经营、窜货及网上销售。乙方经销店内销售(五星理想家)装饰产品,不得仿造甲方的产品款式,不得在其他工厂订购同类产品冒充甲方产品,损坏甲方的声誉和形象,给甲方造成损失一切由乙方负责。乙方确定经营地址前,须向甲方书面申报经营详细地址,审核通过后经甲方授权方可实施店面租赁、装修,装修后应把店面照片在营业前交于公司备档。若乙方确定经营详细地址前,未经甲方同意,造成专卖店之间距离冲突,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拥有(五星理想家)品牌的商标经营权,授权许可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使用,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五星理想家)装饰产品。甲方确定(五星理想家)装饰产品的供货价(此供货价不包括运费),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对产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甲方调整相应价格后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无条件执行统一价格。甲方规定统一的(五星理想家)装饰经销店的装修风格,免费提供促销产品目录等相应宣传资料。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营销、管理和业务等培训服务。甲方可根据市场实际需要提供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宣传支持,宣传的形式可采用广告、营销会议、参加展览会等方式。上述合同签订后,陈健华依约向爱心理想家公司交纳了费用104000元,爱心理想家公司为陈健华出具五星·理想家授权证书,授予其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区域经销商。授权日期:2018年8月28日,授权编号:229。此后,陈健华要求爱心理想家公司提供该公司与大品牌厂家的合作协议或已获得相关品牌厂家的销售授权证明,爱心理想家无法提供,陈健华认为爱心理想家公司故意隐瞒上述情况,使其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陈健华提供的广告宣传页中载明:“五星理想家首创五大核心优势”,“合作商提供一线品牌主材,所有一线品牌主材全部出厂价,省去中间环节,比厂家代理价格更优惠”,“一线主材,上千种产品,工厂价直供,仅此一项,省下一半装修费”,“五星理想家环保整装,是一家专业从事新型环保装修装饰产业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企业,旗下拥有上万种产品和上百个发明专利;自主研发的五大核心产品和一线品牌主材有:卫浴、地板、瓷砖、木门、吊顶、卫浴、电器配套、集成厨房”等内容。并在广告宣传页上印有“欧派橱柜衣柜、金牌衣柜、维意定制、索菲亚衣柜、盼盼木门、蒙娜丽莎瓷砖、马可波罗磁砖”等商标图案及字样。另,庭审中,经询问,爱心理想家公司承认其无法提供相关品牌厂家的授权证明,“五星理想家”本身并非是一个品牌,仅是一种宣传模式。
本院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现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爱心理想家公司承认其无法提供相关品牌厂家的授权证明,且承认“五星理想家”本身并非是一个品牌,仅是一种宣传模式。而在爱心理想家公司与陈健华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乙方后期进货价格,甲方按全国统一代理价给乙方供货,爱心理想家公司拥有(五星理想家)品牌的商标经营权,授权许可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使用,爱心理想家公司负责向陈健华提供五星理想家装饰产品,爱心理想家公司确定(五星理想家)装饰产品的供货价等内容。综上,爱心理想家公司故意告知陈健华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陈健华违背其真实意思与之签订合同,爱心理想家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所签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故对陈健华要求撤销双方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的《合同书》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陈健华要求爱心理想家公司返还其所交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陈健华与被告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陈健华费用10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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