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15677号
裁判日期:2019-06-2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截止2020年官司案件30起,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7号楼6层604室,法定代表人:范永茹,股东:刘向芹、张建丽,已于2021年11月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1月14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范永茹,股东刘向芹、张建丽没有注册“五星理想家”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和“五星理想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崇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须龙,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范永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崇建与被告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理想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崇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庄须龙,被告爱心理想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成、王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崇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我与爱心理想家公司于2018年8月12日签署的《合同书》及《五星理想家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爱心理想家公司返还我已支付的费用171000元;3.爱心理想家公司向我支付利息(以17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8月2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爱心理想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从事装饰装修工作,爱心理想家公司是一家提供装饰装修建材的公司。我在网上看到该公司的宣传视频后前往北京进一步了解情况,爱心理想家公司在广告宣传页上宣传:“为合作商提供一线品牌主材,所有一线品牌主材全部出厂价,省去中间环节,比厂家代理价格更优惠”,“一线主材全部出厂价,省去中间环节,比厂家代理价格列优惠”,并在广告宣传页上印有“欧派、金牌衣柜、维意定制、索菲亚衣柜、盼盼木门、蒙娜丽莎瓷砖、马可波罗磁砖”等商标。基于这些广告宣传,我与爱心理想家公司在2018年8月12日签署了《合同书》,并交纳171000元。合同签订后,我发现爱心理想家公司处有许多上门维权的客户,称该公司有虚假宣传,自己受到了经济损失,要求退还相应款项。我便向爱心理想家公司要求出示与“欧派、金牌衣柜、维意定制、索菲亚衣柜、盼盼木门、蒙娜丽莎瓷砖、马可波罗磁砖”等大品牌厂家的合作协议或销售授权书,爱心理想家公司不能向我出示上述大品牌厂家的合作协议或销售授权书,更不能以其宣传的工厂价供货。故诉至法院。
爱心理想家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并没有李崇建所说的维意定制、索菲亚衣柜、金牌衣柜、蒙娜丽莎瓷砖、马可波罗磁砖品牌,这几个我公司已经在广告宣传页中划掉。盼盼木门等10余种品牌我们现在已取得经销资格。现我公司已取得五星理想家的商标。五星理想家并不是一种经营模式,是实实在在的品牌和产品,有各种板材、木门、家具、定制木门、集成墙板。之前陈健华起诉我公司的案件中,我公司的代理人陈述错误。从李崇建提供的证据看,我公司并没有针对其所述的相关品牌进行过宣传,现我公司已经取得其他相关品牌的经销权。李崇建与我公司的合同内容全部是关于李崇建代理经销我公司产品的相关约定,并没有由李崇建代理销售我公司在所谓的宣传材料及相应的宣传页中所说的品牌产品,故我公司不构成欺诈。我公司已经取得了商标,且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向商标主管行政单位递交了商标申请且已经有了商标受理通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可以在受理通知后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合法使用商标。故我公司不同意李崇建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2日,李崇建(乙方)与爱心理想家公司(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都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合法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乙方的经营地址是重庆市大足区。合同履行期限为壹年,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货品定金169000元整,品牌管理费5000元,甲方按全国统一代理价赠送70000元产品,配送开业形象用品。货品定金唯一返还方式:乙方后期在甲方处每累计进货达到100000元(不含提供的品牌厂家),甲方返还乙方按照6%返款,直至货品定金返完为止。装修广告补贴:乙方年累计进货量达到1000000元,奖励装修、广告费20000元。乙方后期进货价格:甲方按全国统一代理价给乙方供货,采取订货与发货的方式执行。货款结算方式:款到发货。乙方向甲方提交订货清单,并经甲方收到确认后,按乙方订单核算货款、备货,乙方可自提或委托甲方将货物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方承担。第五条双方的权益中约定:乙方只能在获得授权区域内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跨区域经营、窜货及网上销售。乙方经销店内销售(五星理想家)装饰产品,不得仿造甲方的产品款式,不得在其他工厂订购同类产品冒充甲方产品,损坏甲方的声誉和形象,给甲方造成损失一切由乙方负责。乙方确定经营地址前,须向甲方书面申报经营详细地址,审核通过后经甲方授权方可实施店面租赁、装修,装修后应把店面照片在营业前交于公司备档。若乙方确定经营详细地址前,未经甲方同意,造成专卖店之间距离冲突,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拥有(五星理想家)品牌的商标经营权,授权许可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使用,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五星理想家)装饰产品。甲方确定(五星理想家)装饰产品的供货价(此供货价不包括运费),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对产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甲方调整相应价格后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无条件执行统一价格。甲方规定统一的(五星理想家)装饰经销店的装修风格,免费提供促销产品目录等相应宣传资料。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营销、管理和业务等培训服务。甲方可根据市场实际需要提供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宣传支持,宣传的形式可采用广告、营销会议、参加展览会等方式。同日,爱心理想家公司(甲方)与李崇建(乙方)签订《五星理想家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在原主合同条款基础上,增加以下补偿协议:1、甲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投资款及管理费用共计174000元,乙方于2018年8月12日已向甲方支付38000元,乙方于2018年8月27日向甲方支付主合同尾款金额136000元;2、乙方向甲方交纳预付款定金后,甲方按预留期限给予名额预留保护;3、乙方应在补充协议规定限内补齐余款,逾期名额不予保留,预付款定金不予退还。2018年8月12日、8月25日、8月27日,李崇建分别向爱心理想家公司交纳38000元、70000元、63000元,共计171000元。后,李崇建要求爱心理想家公司提供该公司与大品牌厂家的合作协议或已获得相关品牌厂家的销售授权证明,爱心理想家无法提供,李崇建认为爱心理想家公司故意隐瞒上述情况,使其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另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8年1月14日向爱心理想家公司出具《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商标注册证》,载明:“五星理想家”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7):建筑信息、建筑咨询、建筑、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洗烫衣服、灭鼠、防锈、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截止)。
庭审中,爱心理想家公司向本院提交主材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特约经销商合作协议书、产品采购合同等,证明其已与尚高卫浴、贝尔地板、九牧洁具、东鹏瓷砖、骏程陶瓷、鹰牌2086瓷砖、安倍地板、大自然地板、宏耐木门、法恩莎洁具、盼盼木门、圣象地板、金诺德防盗门、德尔地板、诺贝尔陶瓷等厂家或经销商达成合作。爱心理想家公司还向本院提交该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与四川省塞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及其于2019年4月23日与山东宏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货单及照片,证明该公司有自己的产品并已委托上述两个公司进行加工。经质证,李崇建表示无法核实合作协议的真实性,合作协议表明与该公司的宣传明显不符;不能确定供货协议的真实性,进货单不能证明爱心理想家公司有自己的产品。
本院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爱心理想家公司与李崇建签订的《合同书》中写明爱心理想家公司拥有五星理想家品牌的商标经营权并向李崇建提供五星理想家装饰产品,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爱心理想家公司系在与李崇建签订《合同书》后才与其他公司签订《供货协议》委托其他公司供应产品,即根据爱心理想家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与李崇建签订《经销合同书》时已能为李崇建提供五星理想家装饰产品。且爱心理想家公司现拥有的《商标注册证》中载明的第37类项目主要包括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所提供的服务,以及由个人或组织为修复建筑物或保持原样而不改变其物理或化学特征的服务,即“五星理想家”本身仅是一个用于服务的品牌,不是产品品牌。综上,爱心理想家公司在与李崇建签订《合同书》时故意告知李崇建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李崇建违背其真实意思与其签订合同,爱心理想家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所签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故对李崇建要求撤销双方于2018年8月12日签订的《合同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五星理想家合同补充协议》系对主合同条款的补充,李崇建要求一并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李崇建要求爱心理想家公司返还171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李崇建要求爱心理想家公司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李崇建与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2日签订的《合同书》及《五星理想家合同补充协议》;
二、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李崇建171000元;
三、驳回李崇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7元,由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聪聪
书 记 员 刘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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