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5378号
裁判日期:2020-03-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截止2020年官司案件30起,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7号楼6层604室,法定代表人:范永茹,股东:刘向芹、张建丽,已于2021年11月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1月14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范永茹,股东刘向芹、张建丽没有注册“五星理想家”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和“五星理想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范永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荣军与被告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李荣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11日签订的《经销合同书》;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己支付给被告的货品定金款7.9万元,年度管理费5000元,返还已支付板材款1852元,合计85852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年息6%支付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资金利息(自2019年5月12日至被告返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一家提供装饰装修建材的公司,原告在网上看到被告宣传材料后前往北京被告处进一步的了解情况,被告宣传销售人员说被告公司销售的竹炭板材能够释放大量的负氧离子,因为负氧离子对人体有益,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推广产品独特新颖,所以就与被告公司在2019年5月11日签订了《经销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货品定金款7.9万元,年度管理费5000元,合计8.4万元,原告取得在内蒙古宁城县区域内推广销售被告公司产品的权利。原告按着被告的统一要求装修店铺,宣传推广产品,由于被告声称公司提供的竹炭板材富含负氧离子,原告在宣传推广期间也按被告公司宣称的竹炭板材含有并释放大量的负氧离子进行宣传,客户听信了原告的宣传,对竹炭板材含有负氧离子十分感兴趣,向原告预付了款项要求购买并装修,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公司的检测负氧离子的报告或者检测数据,但是被告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能出具任何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数据,开始还说有检测报告,后期在原告多次要求其提供该检测报告给客户时,被告又说公司暂时也没有去做这种检测报告,且经过客户实际对其提供的板材检测,发现板材中的负氧离子含量仅仅25个/cm,根本不是被告宣称的1650个/㎝。
被告基于其提供的板材富含负氧离子推广销售,而原告也是听信被告的宣传,并向客户具体以板材富含负氧离子为由实际宣传推广,但是被告提供的产品根本就不是其宣传推广的材料中所宣传的情形,欺骗了原告,也欺骗了广大消费者,直接导致原告宣传推广失败,客户认为原告虚假宣传,欺诈客户。原告恐有被诉的风险。被告不能按着双方的约定提供符合其宣称的富含负氧离子的竹炭板材,导致原告对客户无法履行合同并丧失商业信誉,根本不能实现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合同目的,为此,原告只能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第九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向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丰台区并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与合同并无实际联系。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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