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1077号
裁判日期:2019-09-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截止2020年官司案件30起,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7号楼6层604室,法定代表人:范永茹,股东:刘向芹、张建丽,已于2021年11月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1月14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范永茹,股东刘向芹、张建丽没有注册“五星理想家”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和“五星理想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范永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崇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须龙,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理想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崇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5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崇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崇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爱心理想家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56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崇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7元,减半收取978.5元,由李崇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14元,减半收取1957元,由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罗 珊
审 判 员 王 朔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周祺
书 记 员 李 雪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9)第04028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7512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743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1920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2263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5378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39427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37159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38803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32308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38368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1077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0027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0363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15677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15001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16531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6民初37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