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2019-05-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凤岐路4366号,法定代表人:冯波,股东:魏茂军、冯波,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及中介);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初级农产品、普通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5月8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冯波,股东魏茂军、冯波没有注册“龙鱼面”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龙鱼面”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左进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宾、张令东(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84046224K。
法定代表人:李义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欢欢(特别授权代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客服主管,住济南市。
原告左进峰诉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瑞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左进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左进峰与济南瑞粮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瑞粮餐饮区域代理合作协议》;2.判令济南瑞粮公司退还左进峰品牌合作费65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济南瑞粮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左进峰与济南瑞粮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瑞粮餐饮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3年。合作协议约定,济南瑞粮公司授权左进峰为山东省沂源县3D龙鱼面区域代理,济南瑞粮公司免费为左进峰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技术培训、店面运营培训等。合作协议签订之日,左进峰根据协议约定向瑞粮公司交纳品牌合作费65000元,瑞粮公司向左进峰出具瑞粮餐饮专用收据。自合作协议签订至起诉时,涉案《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后左进峰多次与瑞粮公司协商解除《合作协议》事宜,瑞粮公司曾提出将合同项下相关权利与义务进行转让的方案,双方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左进峰认为,合作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所签订,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为维护左进峰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济南瑞粮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左进峰提交的《瑞粮餐饮区域代理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书》的约定,济南瑞粮公司授权左进峰在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区域市场作为“3D龙鱼面”区域代理,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济南瑞粮公司向左进峰提供“3D龙鱼面”店全套开店流程服务,包括经营指导、技术服务和培训、品牌推广等,并授权左进峰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济南瑞粮公司的注册商标与企业标识,左进峰向济南瑞粮公司交纳品牌合作费。从协议书约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看,涉案协议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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