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2019-04-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凤岐路4366号,法定代表人:冯波,股东:魏茂军、冯波,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及中介);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初级农产品、普通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5月8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冯波,股东魏茂军、冯波没有注册“龙鱼面”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龙鱼面”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吉立荣,男,汉族,××××年××月××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奇,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庆波,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义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欢欢,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吉立荣与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吉立荣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立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立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吉立荣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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