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终1470号
裁判日期:2019-07-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凤岐路4366号,法定代表人:冯波,股东:魏茂军、冯波,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及中介);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初级农产品、普通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5月8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冯波,股东魏茂军、冯波没有注册“龙鱼面”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龙鱼面”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1-418室。
法定代表人:李义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欢欢,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上诉人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秀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上诉人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兵
审判员 宫恩全
审判员 赵 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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