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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2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2020-05-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捷特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6楼603、605、612、614室,而非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龙云路与康文路交叉口万得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李擎,股东:张宝华、李擎、刘浩,经营范围为:智能产品的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座椅设计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南京捷特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精巧荣宝互动”第33871577号第41类游乐园服务服务商标,但南京捷特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精巧荣宝互动”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笑旭,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军,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豹,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捷特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民,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笑旭与被告南京捷特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特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约定如果产生纠纷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被告的住所地是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所以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设立于2006年9月28日,关于被告的住所地曾经发生两次变更:2016年6月2日从南京市雨花台区变更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7月12日又变更为南京市雨花台区(2018年8月5日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使用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租赁期限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且自2018年9月18日起向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部门缴纳税金)。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自2018年8月16日起,被告已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实际经营,且于2019年7月12日变更其住所地,原、被告是于2019年6月1日签订区域合伙人服务协议,约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的住所地是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故本院依法不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被告的管理权异议应予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京捷特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海桥
人民陪审员 周琪宝
人民陪审员 唐晓妹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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