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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6民初6637号

裁判日期:2019-12-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市诗妍照明灯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8层801室,法定代表人:方登全,股东:方登全、周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租赁;纺织用品、服装、鞋帽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1月29日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方登全,股东方登全、周雄没有注册“蓓依曼”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蓓依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运龙,山东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8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M70J74。
  法定代表人:方登全,总经理。

原告张加芳与被告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加芳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加芳与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协商,双方的纠纷已经全部解决。张加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张加芳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加芳撤回对被告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张加芳负担。

审判员    许爱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发平

  • 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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