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冀知民终225号
裁判日期:2019-1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秦皇岛大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30日,注册地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江东路21号5层25号,而非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太阳城鸿祥大厦1605,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邓丽臣,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烹饪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厨房用具、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正餐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秦皇岛大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大顽家大舌头”第15837266号第43类自助餐馆服务商标,但秦皇岛大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大顽家大舌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小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昊,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路路,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皇岛华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13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MA07N7TA4J。
法定代表人:高小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小永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华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小永于2019年10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杨小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已经秦皇岛华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杨小永撤回起诉。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829元,均减半收取914.5元,由杨小永各负担450元,秦皇岛华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46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守军
审判员 宋 菁
审判员 邢会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