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1693号
裁判日期:2017-08-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德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5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园前大街1号后座210,而非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18号新事达大厦维也纳酒店2楼,法定代表人:许强,股东:朱德雄、许强,经营范围为:单位后勤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酒店管理;餐饮管理;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茶宗师”第40300448号第30类茶饮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徳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广州德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许强,股东朱德雄、许强,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德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茶宗师”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张玉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君,总经理。
原告陈巩、张玉霞与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陈巩、张玉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巩、张玉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风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郁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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