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19421号
裁判日期:2017-12-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德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5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园前大街1号后座210,而非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18号新事达大厦维也纳酒店2楼,法定代表人:许强,股东:朱德雄、许强,经营范围为:单位后勤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酒店管理;餐饮管理;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茶宗师”第40300448号第30类茶饮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徳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广州德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许强,股东朱德雄、许强,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德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茶宗师”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沈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津,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君,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洁,男。
原告沈佶与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收到原告沈佶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沈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佶负担。
审 判 长 林佩瑶
审 判 员 于 是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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