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20455号
裁判日期:2019-12-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德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5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园前大街1号后座210,而非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18号新事达大厦维也纳酒店2楼,法定代表人:许强,股东:朱德雄、许强,经营范围为:单位后勤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酒店管理;餐饮管理;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茶宗师”第40300448号第30类茶饮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徳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广州德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许强,股东朱德雄、许强,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德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茶宗师”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大飞,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烈洪。
原告陈大飞与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立茶服务协议书》解除,并由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服务费2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了《立茶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在上海市宝山区范围内设立的自营餐饮店面使用被告的项目标识“立茶”。原告依协议向被告支付令25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也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资料,故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立茶服务协议书》虽然约定法院管辖地为被告所在地,但是由于本案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原被告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的《立茶服务协议书》(《餐饮服务协议书》)中虽约定凡由该合同引起的有关争议和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但按照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涉及本院辖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上述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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