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5926号
裁判日期:2019-08-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布朗熊可妮兔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北路坤和街1号211A14号,法定代表人:刘伟亮,股东:刘伟亮、姚德勇,经营范围为:市场调研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教育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酒店管理;企业形象策划服务;餐饮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展台设计服务;食品经营管理;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布朗熊与可妮兔”第2073976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南京海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广州布朗熊可妮兔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刘伟亮,股东刘伟亮、姚德勇,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布朗熊可妮兔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布朗熊与可妮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文勃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告:四川臻味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绵街1666号1栋1单元12层1201-1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华。
原告文勃凯诉被告四川臻味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文勃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勃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演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喻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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