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7732号
裁判日期:2019-12-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布朗熊可妮兔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北路坤和街1号211A14号,法定代表人:刘伟亮,股东:刘伟亮、姚德勇,经营范围为:市场调研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教育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酒店管理;企业形象策划服务;餐饮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展台设计服务;食品经营管理;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布朗熊与可妮兔”第2073976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南京海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广州布朗熊可妮兔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刘伟亮,股东刘伟亮、姚德勇,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布朗熊可妮兔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布朗熊与可妮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潘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臻味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绵街1666号1栋1单元12层1201-1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与被告四川臻味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潘文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臻味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文撤回对被告四川臻味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3元,收取1433.25元,由原告潘文负担。
审判员 张焱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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