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5473号
裁判日期:2019-07-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9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8号609房,法定代表人:张运年,股东:张运年、张良涛,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电子商务信息咨询;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摇滚鸡”第16541257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摇滚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吕可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珂强,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峰,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胡振文。
委托代理人:康佑发,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可君诉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可君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可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可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189.9元,减半收取为594.95元,由原告吕可君负担。
审 判 长 曹 玲
人民陪审员 廖焕仪
人民陪审员 李群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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