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2020-02-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9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8号609房,法定代表人:张运年,股东:张运年、张良涛,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电子商务信息咨询;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摇滚鸡”第16541257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摇滚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付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始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莲,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8号609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胡振文。
原告付丽丽因与被告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付丽丽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付丽丽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付丽丽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付丽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玲玲
人民陪审员 艾云超
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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