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5民初7043号
裁判日期:2019-06-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村流潮大道5号第一、二层,法定代表人:于海韫,股东:于海韫、于海洋,经营范围为: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鞋帽批发;服装批发;纺织面料鞋制造;皮鞋制造;塑料鞋制造;橡胶鞋制造;其他文化用品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西瓜王子”第11340817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吴吉平,而非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于海韫,股东于海韫、于海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和“西瓜王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谢彩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
被告: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村流潮大道5号第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8247276Q。
法定代表人:于海韫。
原告谢彩云与被告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7日以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彩云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谢彩云已预交),由谢彩云负担。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玉翠